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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4-08-26 09:06:07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行罚决字[2021]107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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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行罚决字[2021]107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烟公x(x)行罚决字[2021]107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05年1月1日,殷xx与芝罘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民委员会签订41号果园承包合同书,约定xx居委会将原承包现有的果园及附属物发包给殷xx经营,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责任制,承包期限为30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34年12月30日止。

      2021年1月,xx居委会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土地征收为由单方解除了承包合同,并由xx夼xx工地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实施工程。该单位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非经法定程序进行实施工程,严重侵害了殷xx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等人到工地进行阻拦时,被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给予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xx居委会与殷xx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殷xx对该果园及附属物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2021年1月20日福临居委会以土地被征收为由,直接给殷xx下发通知解除果园承包合同,并接连下发《会同清点评估通知》、《限期签约通知书》、《补偿决定》要求殷xx解除合同腾退承包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和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未曾出现过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的任何公告或相关文件,也未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仅有奇山街道办事处福临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材料,完全违反法律规定。后来xx夼xx实施工程单位在殷x海承包地上进行实施工程,在没取得合法的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实施工程属于违反法律行为,申请人等人进行阻拦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应受到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烟公x(x)行罚决字[2021]10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1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接张x伟报警称:因拆迁土地发生纠纷,殷xx及其闺女殷xx等一家四口在芝罘区xx夼xx工地处阻挠工地施工。民警姜x、孙xx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询问报警人张xx,得知2021年6月22日至接报案,殷xx(男,72岁)、殷xx(女,44岁)、王xx(女,69岁)、王xx(男,46岁),多次至芝罘区xx夼xx工地阻挠工地施工,造成xx夼xx工地工期延误。此案发生后,被申请人xx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工作,共制作报案人笔录一份,证人笔录六份,辨认笔录一份,嫌疑人笔录九份,调取案发现场2021年7月22日9时40分至21时20分监控录像,证人王xx提供证明材料等一宗,证人李x提供证明材料一宗,嫌疑人殷xx提供证明材料等一宗,接报警记录单四份。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对王x仙扰乱单位秩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烟公x(x)行罚决字[2021]107xx号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当日,王xx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对其做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王xx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呈请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对王x仙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9时19分,张xx向被申请人xx派出所报警称:因拆迁土地发生纠纷,殷xx及其闺女殷xx等一家四口在芝罘区xx夼xx工地处阻挠工地施工。接报后,被申请人xx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此案,并开展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烟公x(x)行罚决字[2021]107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1年6月22日至今,王x仙伙同殷xx、殷xx、王xx等人,多次至芝罘区xx夼xx工地阻挠工地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劝阻无果,造成xx夼xx工地工期延误。……以上事实有王xx、王xx、殷xx、殷xx的陈述和申辩,报案笔录,接受证据,证人证言等事实依据。综上,王xx扰乱单位秩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7月27日16时18分至17时39分,被申请人对张xx的询问笔录里有“今天(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许,我们工地(芝罘区xx夼xx工地)正常的进行土方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殷xx的女婿来到我们施工现场的机器旁边,坐在施工的挖掘机下面,不让挖掘机靠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9时15分左右,殷xx的妻子及女儿也来到现场,登上挖掘机,对施工的挖掘机师傅进行辱骂,并用手拍打挖掘机的驾驶舱玻璃。当时殷xx和他儿子在我们工地的门口,殷xx指挥他儿子骑着三轮车堵在我们施工工地的大门口。现场我们的工作人员劝过他们,让他们离开,不要进入到施工现场,并且我们在施工现场旁边就摆放着警示标语‘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但是他们不听,也不顾我们的警示标语,一直拦着我们施工,持续了约半个小时的时间,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就打电线日起,开始以我们开发的土地中有一块土地是他们的为理由,每天都来我们的工地,守着我们工地中间的那块土地,说地是他们的,不让我们进行土方的施工。其中2021年7月6日,2021 年7月11日,2021年7月22日都堵着我们的门,不让我们的车进出……”的陈述。

      又查明,2021年7月27日13时20分至14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里有“1、第一次,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我儿子发现有施工单位在我家土地福林夼‘大沙地’上挖土方,因为我跟村里在这块土地上签的承包合同,我闺女也过来了,我们一家四口一起在施工单位门口,不让施工方进去,后来我老伴让我们家的一个亲戚把一辆面包车开到了我家‘大沙地’上,不让施工单位挖土,后来你们派出所民警就过来了,我们就协商的其他的车可以进去,往外拉土方的车不可以出去。2、第二次,我又发现有施工单位在挖我家的‘大沙地’,随后我就叫着我老伴和我儿子,站在我家大沙地上不让挖掘机施工,那天110民警也去了,也没协商成功,但是挖掘机也停工了。3、第三次我老伴殷xx在施工单位门口看着我家的地,殷xx在我家土地‘大沙地’上站着,不让施工方的挖掘机挖我家土,后来来了一帮人想把殷xx弄出工地,然后殷xx没跟他们出去,我跟殷x海站在挖掘机跟前不让他施工,后来我打报警了,民警到现场后没协调成功,挖掘机也没继续挖。4、今天2021年7月27日,我闺女殷xx、我女婿王xx、我,我们三个站在工地上组织施工单位的挖掘机挖‘大沙地’的土方,殷xx跟我儿子殷xx就在施工单位的门口看着,不让土方的车进去,后来你们派出所民警来了……”的陈述。

      再查明,2021年7月22日14时52分至16时4分,被申请人对王x春的询问笔录里有“2005年1月1日,xx居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和乙方殷xx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是30年,土地范围谐音名称是东沟、涝洼场、香炉顶调节金是349. 94元,大沙地、小水库调节金是225.60元,土地名为红脸石的竞价款为60元,每年年底一次性结付。2008年,市政府安排一个南山的旅游项目,要求梁家和福临两个居民点的经济林一次性征用,旧居一次性改造。当时对殷x海签订的合同,土地名为大沙地进行了征用,在殷xx同意的情况下,对殷xx大沙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进行了赔偿。但未予殷xx签订解除合同,后来该项目一直未进行,殷xx也未交纳合同内的调节金。2020年12月,烟台市中心区房地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立即出让万科御龙山以西,竹林路以南B地块。2021年1月20日,福临居委会依据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项:承包期内国家需要土地或土地储备等占用乙方承包的土地时,乙方须服从规划,自接到通知之日内将果园完整交付甲方,并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被占用的果园地上附属物青苗,甲方按上级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向殷xx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当时殷xx拒绝签字。2021年4月24日,我单位聘请了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腾退承包地进行法律询问。2021年4月26日,xx居委会召开了两委会对未腾退承包地户给予三天宽限期限及在宽限期限内签约、拒不签约两种情形如何补偿事宜进行表决,表决通过。2021年4月27日,福临居委会召开了党委会对未腾退承包地户给予三天宽限期限及在宽限期限内签约、拒不签约两种情形如何补偿事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2021年4月27日,福临居委会召开了居民代表会对未腾退承包地户给予三天宽限期限及在宽限期限内签约、拒不签约两种情形如何补偿事宜进行表决,本次决票26张,同意票24张,不同意票2张,同意达92.3%,已超过居民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2021年4月28日,福临居委会向殷xx送达《居民代表表决结果告知书》及《会同清点评估通知》,殷xx的妻子接受,拒绝签字。2021年4月29日,福临居委会聘请了山东宏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到殷xx所有的承包地的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公证。2021年7月2日,居委会向殷xx送达《殷xx位于芝罘区xx街道xx夼村内地上附属物补偿测算估价报告书》并告知异议期,殷xx接受材料但拒绝签字。2021年7月6日,xx居委会工作人员向殷xx户送达《限期签约通知书》,殷xx的妻子接收,其妻子拒绝签字。2021年7月10日,xx居委会向殷xx户送达《补偿决定》,殷xx接收但拒绝签字。2021年7月22日,我单位向殷xx农商行账户6223xxxxxxxxx997,转账青苗补偿款311898元,土地补偿应为60万元,扣除劳动保险165421.7元,同日,我单位向殷xx农商行账户6223xxxxxxxxx997,转账土地补偿款434578.24元”的陈述。

      还查明,2005年1月1日,芝罘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与殷xx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载明:“七、合同变更和解除 承包期内如国家需要征用土地或土地储备、甲方进行村镇建设、农田水力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等占用乙方承包的土地时,乙方须服从规划,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果园完整地交付给甲方,并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被占用的果园土地上附属物青苗,甲方按上级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芝罘区2008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殷xx所承包的土地已经于2008年转为国有建设土地。

      最后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报案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扰乱施工单位秩序,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异常进行,尚未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之规定,按程序作出的烟公x(x)行罚决字[2021]107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殷xx所承包的土地已于2008年转为国有建设土地,殷xx已按标准取得补偿金。申请人以“福临居委会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土地征收为由单方解除了承包合同……严重侵害了殷xx的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果园承包合同书》纠纷,申请的人能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行罚决字[2021]107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